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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什么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A: 答: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综服企业是代理服务企业,应具备较强的进出口专业服务、互联网技术应用和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
  • Q:综服企业可以为哪类出口商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
    A: 答:综服企业可以代国内生产企业(不区分企业规模)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不能代国内流通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 Q:综服企业可以办理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业务吗?
    A: 答:综服企业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业务仍然按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办理,即: 自营出口业务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增值税进项发票等申报退税凭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代理出口业务,由综服企业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WMZHFW”标识;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将电子信息传递给委托方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 Q:对外贸综合服务业务中的委托方生产企业及其出口货物,有何要求?
    A: 答:(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3)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4)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5)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该账户的开户企业应为综服企业)。
  • Q:外贸综合服务业务中的委托方(生产企业)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
    A: 答:生产企业应当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手续,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和综服企业的代办退税账户,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时,生产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注意: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手续前,应按现行规定先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对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以凭着代办退税的协议,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和代办退税备案手续。
        生产企业如同时与多家综服企业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代办退税的,均需按规定分别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 Q: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备案需要留存哪些资料?
    A: 答:自2022年6月21日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以下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发布)和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
  • Q:代办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缴税和使用方面有何要求?
    A: 答: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代办退税凭证目前仍按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抄报税,生产企业不需要另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外销发票。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按规定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代办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 Q: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外贸型出口企业,请问应该如何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A: 答:贵公司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需要提示的是,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时,“退税开户银行账号”栏次应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
  • Q: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今年新发生的出口业务想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退税,请问是否需要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A: 答:需要。
        根据规定,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生产企业,在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前,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并将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三条
  • Q: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之前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出口退税银行账号停用了,换成了新的银行账号,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备?具体如何操作?
    A: 答:需要。
        为保障贵公司出口退税款能够精准送达至贵公司指定银行账号,贵公司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根据新启用的银行账号,更新《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栏次内容。备案变更后,贵公司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银行存款账户报告”功能,自行核对检查银行账号信息是否正确。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
  • Q: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出口企业,请问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申报出口退税?
    A: 答:税务部门提供了三种免费出口退税申报渠道,供纳税人选用,三种申报渠道分别是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贵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选用其中任一申报渠道,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六条